开云Kaiyun官方网站一案揭示买卖合同中检验期的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4-07-10 11:19:39

  Kaiyun官方网Kaiyun官方网我们常常在合同中看到检验期这一概念,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理解,顾名思义,检验期就是“检验期间”,即买卖合同的一方对货物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的期间。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理解,检验期更准确地应当称为“质量异议期”,即不仅要发现问题,而且还必须在此期间提出质量异议,如果超出该期间未提出质量异议,即视为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亦失去相应的抗辩权利。

  然而,检验期的法律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它关乎付款、违约责任主张等至关重要的法律权利,但常常被合同当事人忽略,而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今天借由一个案例来为大家揭示检验期的重要法律意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压缩机一台及天然气储气瓶组一组,货款共计93万元人民币。质保期为货物设备安装完成后12个月,货到后由甲公司组织人员验收,如验收发生争议或质量问题时,甲公司应及时向乙公司提出,乙公司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在24小时内书面答复。乙公司于2010年1月3日交货并安装调试后,甲公司在签收单上加盖公章,除首付款外余款均未支付。2011年12月16日,甲公司委托律师发函称,乙公司的压缩机和储气瓶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乙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设备返还乙公司。甲乙公司因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设备款和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可以根据乙公司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作为不应支付尾款的抗辩。而该焦点的核心问题就在于甲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三个时间,第一是甲公司签收日期2010年1月3日,第二个是产品质保期,为货物设备安装完成后12个月,第三个时间是甲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即2011年12月16日。

  这就必须先从检验期的概念说起。所谓检验期间,也叫“质量异议期间”,是指买受人应为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发现瑕疵时适时提出质量异议所必需的时间。对检验期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但《合同法》对于检验期的规定较为原则和宽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标的物检验”一节,对质量异议的规则、期间的计算等规则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第一,检验期与买卖合同的检验环节息息相关。质量异议一般是在检验货物或者服务期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验收”环节提出。

  第二,质量异议应当在检验期间提出,超过检验期间提出质量异议的,不能作为主张对方违约责任的依据。

  第三,对于质量异议的提出并非毫无限制,因为如果对买方的异议权利不加以限制,对于卖方来说显然责任过重,更有失公平,同时也将影响款项的收取和违约责任的认定。因此,买方应当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1、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如: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为1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产品的检验期或者质量期规定为2年,则应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年为准,而不采用1年的标准。

  2、判断约定的检验期是否合理,要区分质量瑕疵是显性瑕疵还是隐性瑕疵,如果质量瑕疵属于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容易发现的瑕疵,如外观瑕疵、数量瑕疵,该质量瑕疵的异议期即遵从双方质量异议期的约定。如果质量瑕疵属于在检验期间内不易发现,或者难以检验的瑕疵,通常需要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或者显现,双方约定检验期可能会被法院认为过短,而根据司法解释关于“合理期间”的认定规则重新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这意味着,即便在明确约定了检验期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质保期的特别规定(约定),对于隐蔽瑕疵检验期可以不按约定,最长可以达到两年。

  根据司法解释,法律赋予了法官对于合理期间判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但是最长的合理期间不能超过2年。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通过对检验期法律规定的梳理,回到本案提出的争议焦点的核心问题开云Kaiyun官方网站,甲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以哪一个时间段作为检验期,如何确定检验期的起始时间呢?

  首先,我们应当看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所谓的对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属于约定不明。

  在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则需要判断“合理期间”。虽然合同双方并未约定检验期,但却约定了质保期,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可知,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因此,本案的质量异议期间应当在货物设备安装完成后12个月(而不适用“合理期间”最长期限2年),即2011年1月3日前。而甲公司在2011年12月16日才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产品符合质量约定,不得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检验期在合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容忽视,对此,应加以重视,特别是与检验期密切相关的是违约责任,买方如果在检验期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规定的检验期间内向卖方主张权利。买方在检验期间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那么买方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款项。一旦过了检验期,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开云Kaiyun官方网站,否则不能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拒付货款。